一文读懂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

发布时间:2023-05-12 09:38:13      点击次数:598

为提升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水平、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21年6月3日正式发布。该《标准》的实施,能有效降低水产养殖对环境的影响,促进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确保水产养殖业与环境和谐共生,实现科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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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池塘养殖尾水:

由池塘养殖产生,排入外界公共水域的水。


2、《标准》执行范围:

养殖水面100 亩以上的连片池塘;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50亩的池塘;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


3、《标准》执行时间:2023年6月1日


4、江阴地区养殖池塘适用尾水排放限值:

向淡水重点保护水域、淡水一般水域排放养殖尾水,应分别执行下表中的一级限值、二级限值要求。淡水重点保护水域包括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以及《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通榆河二级保护区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规定的京杭大运河苏南段;淡水一般水域包括一般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5、采样点及结果判定:

养殖尾水水质监测样品的采样点设在养殖体系排放到外界公共水域的排口处;如果有多处排口,应分别设置采样点。采样监测结果作为池塘尾水排放是否达标的判定依据,采用单项判定法,当监测项目中有单项指标超标,即判定为不符合排放标准。


6、实施监督部门: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实施。


7、《标准》法律效力:

本标准是继湖南省后全国第二个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合理性和普适性。《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利用池塘等进行水产养殖的,养殖尾水应当达标排放。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8、如何做到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一、采取生态健康养殖方式,调优养殖品种结构,合理控制养殖密度,科学合理地向养殖池塘中投放饵料,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总量;

二、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一定比例的尾水净化区(通常占比6%-15%),配套相关尾水处理设施设备,促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三、进行长期维护管理,对生态净化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长期有效运行,养殖尾水稳定达标排放。


请各养殖户以及养殖单位高度重视,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对照《标准》要求,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促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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